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439號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代理人 鄭麗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賴明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出具之帳務明細表。
二、債務人賴明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