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46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96年度聲減字第8245號),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台幣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272號判決(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019號),判處罰金新台幣3000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因易服勞役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第7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書記官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