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29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市新興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於94年12月9日犯詐欺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1637號(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281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339條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業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6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於96年6月21日確定在案,且受刑人所為犯罪時間,係於94年12月9日,而於96年4月24日以前,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茲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書記官黃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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