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簡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90號原告 甘守良
甘鄧詔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維政 被告 林文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58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余銘軒法官李小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