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非調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非調字第587號聲請人 王國華 相對人 邱岱汶
邱岱汕 邱岱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扶養請求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家事事件之法院管轄。為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1款、第25條所明定。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扶養權利人王國華之住所地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有聲請狀、戶籍謄本足參,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依上開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