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83號原告 吳幸怡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書記官張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