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原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達辣瑪阿奈指定辯護人謝孟釗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達辣瑪阿奈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李昭然
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淳柔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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