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3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332號債權人高雄市大社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許萬福 債務人 潘柏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之百分之二點九四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之百分之三點二一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