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80號原告 曾郁敦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怡禎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為「被告應賠償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不當得利及還回臺南市○區○○路○段000號房屋及215號房屋(下稱系爭217、215號房屋)產權及管理權給原告」,而依原告提出之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系爭217、215號房屋之核定價額分別為36,600元、34,840元,故原告訴請被告返還系爭217、215號房屋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1,440元,加計前開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其不當得利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60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671,4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