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交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訴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王美英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志皓法官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書記官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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