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6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勝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勝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許勝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9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979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33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劉榮服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