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簡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簡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簡字第359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被告 張玉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裁定可參)。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二、查兩造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30條已明訂「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本院卷第9頁反面)。則本件無專屬管轄問題,原告向非合意管轄之本院起訴核屬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合意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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