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871號聲請人 陳冠州 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為被繼承人 鄒修甫 選任遺產管理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又第1178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再者繼承人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民法第1177條、第1185條及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外;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如被繼承人已有法定遺產管理人,自無再由其他利害關係人重複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否則,即為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為被繼承人鄒修甫(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官田區嘉南里嘉南七十九號)選任遺產管理人。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本件被繼承人鄒修甫為單身榮民,其法定遺產管理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楠梓榮民自費安養中心已向本院聲請為被繼承人鄒修甫行公示催告程序,經本院依職權調閱88年度家催字第343號卷宗,查核屬實,堪以認定。既如上述,本件聲請人今復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鄒修甫之遺產管理人,即為重複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書記官洪培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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