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79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翁清賢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零捌佰陸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陸仟零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仟伍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書記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