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忤憲蔡世昌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件:
(一)請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
(二)台端曾向最大債權銀行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前置協商,惟協商不成立。說明聲請人所提出之還款方式為何、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為何?而聲請人既有固定薪資收入,請說明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有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自103年10月1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之工作收入情形,惟聲請人應釋明聲請更生前兩年即102年3月6日起至104年3月5日止之收入狀況,請詳列工作期間之任職公司或雇主、每月薪資、及公司或雇主之聯絡方式(含公司全稱或雇主姓名、地址、電話)。
(四)聲請人父親 蔡竹 發現年59歲(00年0月0日生)、母親蔡江美雲現年55歲(00年0月00日生),上開二人均尚未屆至勞動基準法所規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請說明聲請人父母有何不能工作而須聲請人扶養之情。
(五)提出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六)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2年3月起至104年2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八)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九)如有以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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