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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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20號
聲請人 羅宗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弘潤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上訴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12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陳麗玲
法官陳麗芬
法官游悦晨
法官方彬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依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