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25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許愷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柒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捌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97年12月8日、101年10月11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3月10日止,帳款尚餘170,778元,及其中本金161,833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㈢、今因國泰商業銀行業於民國92年10月27日因與聲請人即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合併而消滅,存續銀行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聲請人並奉主管機關核准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為郭明鑑。爰依法聲明承受訴訟,敬請 惠准 為禱。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