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怡靜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3021號、第18850號、第2660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玖仟元,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怡靜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3021號、第18850號、第2660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2月1日確定,而於113年1月3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新臺幣(下同)29,000元(111年度保管字第1529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3021號、第18850號、第2660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2月1日確定,並於113年1月3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緩字第476案件緩起訴執行卷附緩起訴期間內無得撤銷緩起訴情事之報告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021號、第18850號、第26601號卷宗無訛。㈡本案扣案之29,000元,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經被告於警
詢、偵查中供述明確(見偵字第13021號卷第97-99頁、第540頁),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扣押在案,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在卷可參(見偵字第13021號卷第515-516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傅可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