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全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全聲字第41號聲請人 寇世虎 相對人 寇世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寇世維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債權,聲請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以108年度司裁全字第2072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就假扣押保全之請求於109年4月27日以郵寄方式向本院對聲請人及第三人 寇世斌 、 寇世勳 提起訴訟(本院109年度家調字第426號),業經相對人提出起訴狀、掛號函件執據影本為證。本件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既經相對人提起訴訟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即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郭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