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4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4040號債權人人文學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葉素貞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為債權人法定代
理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期。(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㈡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
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
㈢陳報請求金額16,648元之計算式。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0」年10月01日」起算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㈤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5樓之5)。
㈥提出債務人葉素貞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
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