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4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4033號債權人 林明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富榮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㈡提供債權人即車主(車號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㈢提出交通事故登記聯單。
㈣債務人張富榮(住○○市○○區○○路000巷0號3樓之3)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