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40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皓思 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皓思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陳信達 業於民國112年4月19日死亡。請提出相對人皓思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若有新任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新任法定代理人,則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聲請人應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併陳報適當人選供本院審酌選任,所生之費用由聲請人墊付。或考量是否有對皓思整合行銷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