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1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傑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貳萬肆仟玖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