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82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828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胡楚楓 債務人 孫顏春花 債務人 孫豪
一、債務人孫顏春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肆萬叁仟陸佰壹拾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債權人若對債務人孫顏春花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孫豪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