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79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79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7908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郭曉鳴 債務人游凱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捌仟伍佰陸拾肆元,及其中肆萬玖仟柒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每月以貳仟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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