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79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7906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郭曉鳴 債務人 廖月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柒仟叁佰貳拾元,及其中壹拾萬柒仟陸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計付陸佰元,超過六個月(含)以上者不收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陸佰叁拾肆元,及其中壹萬壹仟叁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按每月以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