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39號原告 賴嘉正 被告 黃雅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32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許冰芬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佳錡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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