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24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24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242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德旺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27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德旺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5列、第8列之「..看著辦」,均應更正為「看這辦」,第6列「..讓那垃圾..」,應更正為「..壤那垃圾..」,第6列「..到 邱婉甄 所有之行動電話內」,應補充為「..到邱婉甄所有門號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內」外,其餘均引用該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台中簡易庭法官賴妙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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