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6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6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609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張吉祥 債務人 陳幸紅 債務人 蘇李桂美 (即 李姝瑾 之繼承人 李明融 之繼承人)債務人 李登元 (即李姝瑾之繼承人李明融之繼承人)債務人 李長泉 (即李姝瑾之繼承人李明融之繼承人)債務人 李玉燕 (即李姝瑾之繼承人李明融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陳幸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整,債權人如對債務人陳幸紅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清償時,由債務人蘇李桂美、李登元、李長泉、李玉燕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明融之遺產範圍內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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