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5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5476號債權人 宋茜蒂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YEEJOYANNEENRIQUEZ(依 喬安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而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YEEJOYANNEENRIQUEZ(依喬安)已出境國外,並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八日已出境,有移民署出入境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YEEJOYANNEENRIQUEZ(依喬安)之送達方式僅得於外國為之。從而,揆諸首揭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