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53號聲請人榮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炳南 訴訟代理人 陳麗雪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書記官王秀如┌──────────────────────────────────────────────┐│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5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榮晉工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107年2月28日│54,986元│WA0000000││││司│里分行│││││││林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