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金訴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金訴字第21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怡嘉選任辯護人洪家駿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8
18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5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陳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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