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08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08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088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法定代理人甲○○
下1、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陸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柒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上述起息日起一個月內,每月按參仟元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書記官凃光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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