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0367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胡嘉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發支命令之陳述內容無資料。(空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書記官黃珮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