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7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易字第72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相驥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116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盧相驥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應適用之法條增列「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62條」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容萱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冠廷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調偵字第1165號被告盧相驥男6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盧相驥於民國108年9月4日10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0號自小客車,沿臺南市永康區中正北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途經臺南市○○區○○○路00號前時,本應注意停放車輛時,不得佔用車道停車,且開啟車門前應注意後方車輛,而依當時客觀條件,應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佔用車道停車且疏未注意後方來車,貿然打開駕駛座車門,適有 張維芝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永康區中正北路由西往東駛至上處,張維芝閃煞不及發生碰撞,致張維芝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右側小指近端指骨非移位閉鎖性骨折、下背暨骨盆挫傷、右手及左膝多處挫傷及擦傷之傷害。嗣經張維芝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張維芝訴由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㈠│被告盧相驥於警詢及偵查│被告盧相驥108年9月4│││中之供述│日10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AQR-9993號自小客││││車沿臺南市永康區中正北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途經臺││││南市○○區○○○路00號││││前時,佔用車道停車且疏未││││注意後方來車,貿然打開駕││││駛座車門,致告訴人張維芝││││閃避不及與被告發生碰撞之││││事實。│├──┼───────────┼────────────┤│㈡│證人即告訴人張維芝於警│被告108年9月4日10│││詢及偵查中證述│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AQR-9993號沿臺南市永康││││區中正北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途經臺南市永康區中正││││北路32號前時,佔用車道││││停車且疏未注意後方來車,││││貿然打開駕駛座車門,致告││││訴人閃避不及與被告發生碰││││撞,因而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傷害之事實。│├──┼───────────┼────────────┤│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被告駕駛上開車輛與告訴人│││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所騎乘車輛發生碰撞之現場│││、㈡及現場及車損照片│及車損情形之事實。│││23張││├──┼───────────┼────────────┤│㈣│ 奇美醫 療財團法人奇美醫│告訴人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院診斷證明書1份及臺│述傷害之事實。│││安醫院診斷證明書2份││├──┼───────────┼────────────┤│㈤│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被告駕照註銷駕駛自小客車│││委員會109年8月4日│,佔用車道停車,開啟左前│││南市交鑑字第0000000000│門未注意後方車輛,為肇事│││號函暨南鑑0000000案鑑│原因;告訴人無肇事因素之│││定意見書1份│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檢察官謝欣如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書記官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