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4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4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4836號債權人 張鳳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進曜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敘明本件係依據本票票據關係或債務清償切結書請求?若係依據本票票據關係請求,因系爭本票到期日尚未屆期,故不得請求;若係依據債務清償切結書請求,該切結書載明無利息及違約金約定,故請撤回利息之請求。
三、本件若係依據債務清償切結書請求,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且依債務清償切結書第一條,每月底前分期償還柒仟元…,若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故債權人應釋明本件借款已加速喪失期限利益)。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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