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2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洪紹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叁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陸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洪紹棋於108年8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8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7,389元整未為清償(掛失費200元整、手續費239元整、消費款64,615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635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64,615元自109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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