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5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57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陳塘璇 債務人 徐也好 債務人 陳萬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壹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陳塘璇〈即 陳麗華 〉於就讀中山工商時,邀同徐也
好、陳萬來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104年07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6年02月0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63,152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
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