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4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806號聲請人忠港醫院法定代理人 蔡文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妹蓮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補相對人陳妹蓮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補聲請人忠港醫院之登記資料及其合法法定代理人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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