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782號原告丙○○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仟雯 律師被告泉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
王銘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林慧貞法官黃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