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20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翠琴沈翠霞沈佑貞沈相賢 間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等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778,941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扣除應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有7,98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書記官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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