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元,又抵押物係坐落嘉義市○○段0401之0124號土地,面積3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萬5,000元,及坐落其上建號00000-000之建物,有土地登記謄本及房屋稅繳款書可證,是抵押物價值為61萬2,600萬元(計算式:15,000×34+102,600=612,600),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後段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民一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