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繼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聲繼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繼字第12號聲請人 李京燕 上列當事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 黃登凱 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被繼承人黃登凱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 陳明 聲請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黃登凱死亡及提出相關證據。
三、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認證之聲請人之大陸地區戶籍資料(常住人口登記卡、居民身分證)。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書記官黃于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