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99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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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9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99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調偵字第178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受理案號:108年度簡字第6394號),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 葉雲豪 與告訴人甲○○為夫妻關係(葉雲豪涉犯通姦罪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詎被告乙○○明知葉雲豪係有配偶之人,竟與葉雲豪發生婚外情關係,基於相姦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1月1日14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雪瓈花園汽車旅館內與葉雲豪發生性行為一次。嗣葉雲豪於107年12月間與甲○○發生爭執並向甲○○坦承,而悉上情,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同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分別觸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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