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0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春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三五二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春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陳春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吳彩華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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