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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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69號原告 孫富吉 訴訟代理人 鄭美月 被告 郭林春枝
黃林春霞 林春蓉 葉林春香 陳麗珠 簡黃歌月 簡茂牆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黃林金霞 」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林春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民事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