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17號再審聲請人 尹南鵬 再審相對人三采藝術園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莊文成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6日本院107年度小上字第21號民事確定裁定、107年6月14日本院107年度聲再字第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對於確定之裁定表示不服者,即應視為聲請再審,而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如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其聲請再審即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表在卷可證,其聲請再審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熊祥雲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書記官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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