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0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045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陳錫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珮眞 、 高正旭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請求標的關於違約金之記載是否有誤。(確認請求係「違約金」或「遲延利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