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47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宇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8134號、第20272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九分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依上開規定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經查,本案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3年8月16日上午9時29分宣示判決,惟因洗錢防制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經總統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且新舊法律適用關係繁雜致使本案無法如期宣示判決。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暨當事人往返奔波勞費,且為節省寶貴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延展本案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依法通知訴訟關係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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