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25號原告 詹筌任 送達代收人 徐榮傑 被告 程金水 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
法官簡鈺昕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嫀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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